房地產稅如何征收?新京報核心仍是“公平”問題

  房地產稅的動因應該是幫助房地產業健康發展,更好地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。它既不能壓倒開發商和市場的情緒,也不能給消費者帶來過度的經濟負擔。

  這是3月5日至15日,短短11天內官方6次提及房地產稅。近日,《政府工作報告》起草組成員、研究室副主任郭瑋在新聞辦吹風會上表示,房地產稅立法有關部門已經在有條不紊地推進。

  稅收的職能通常有三個:財政職能、經濟調節、監督職能。作為房產稅,房地產稅更符合房地產稅。對於房產稅的征收,公眾的關注主要集中在兩點上:一是征收地稅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調節房價;二是房產稅是否會增加普通居民的稅負。

  ??首先,房地產稅收能否調節房價?從理論上講,稅收最終可以通過影響供求關系來達到調控價格的目的。根據消費選擇理論和替代效應,征收房地產稅增加了當期消費或該商品消費的機會成本。因此,在替代效應的影響下,消費者會減少當前的需求。在供求關系的共同作用下,降低當前市場價格。但從滬渝房產稅試點的實踐看,房地產稅收在滬渝產生了截然相反的兩種效應。重慶房價在實施房地產稅改革後,環旗網,增長率出現整體性下滑。但上海(樓盤)的房價不僅沒有下降,反而出現一定程度的上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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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這裏我們需要指出兩點是:一、房地產稅收的現實實踐表明,其政策效果受市場環境的影響,在制定具體稅收實施政策上,需“因地制宜”,精細化稅收政策的現實操作。  因此作為財產性稅收,調控房價是否應作為房地產稅的職能定位值得商榷。

  ??其次,房地產稅會否增加普通居民的稅收負擔?房地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,其征稅對象是產權所有者,從理論上講,購房者是稅負主體。但是,根據稅收公平原則,對具有生存權性質的財產,應當采取“輕征稅”或者“不征稅”的原則征稅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考慮到第一套免稅和人均扣除,累進和退稅的方式是滿足財富再分配的最佳選擇。

  但是稅收的全民性也表明不論采取何種課稅方式,都會在某種程度增加居民的負擔。雖然在實際征收過程中,稅收負擔可能部分轉移給開發商,也就是說,稅收負擔由制造商和消費者共同承擔,但消費者的需求價格並不完全彈性,這決定了普通居民在稅收問題上沒有“免稅”的權利。

  既然,房地產稅收對房價的調節作用有待商榷,那麼在居民高杠杆購房上基礎上征稅,其結果只能是居民購房杠杆率的加大。

  一直以來,房地產投資投機是房價上漲和房地產領域金融風險的來源,不論是之前的宏觀調控還是此次的房地產征稅,事實上都有擠出投資需求的目的。但事實上,我國房地產稅收體重中一直存在“重流轉輕持有”的問題,這使得投資投機者既可以通過保有,減少損失,又可以通過脫手,轉嫁成本風險。這種稅收傾向,不能從根本上激活市場存量,有效解決住房需求的僵化問題。

  試點房地產稅,若想達到“扶貧”和盤活存量的目的,就需要“廣開言路”。除了需要研究解決重複征稅的問題,如何保障中低收入者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力,同時擠出投資投機需求盤活存量,以促進住房市場健康發展也尤為重要。

  竊以為,房地產稅收的征收核心問題仍舊是“公平性”問題,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累進和退稅稅制,是保障房地產稅健康、可持續發展效應的中心環節。由於不同地區的市場環境差異很大,中央政府不僅要把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,還要注意權力與責任的統一,避免地方政府“以權謀私”。

  [摘要]?房地產稅的推出動機應該是助力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,更好地滿足人民的居住需求,既不能過度打壓開發商和市場的情緒,也不能給消費者帶來過重的經濟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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